案情回放
近日,李某受朋友杨某邀约,请李某以自己名义办理银行卡和配套的U盾以1300元/套的价格卖给杨某用于洗钱。李某听到价格后心动了,明知杨某欲将银行卡用于犯罪活动,仍按照杨某的要求,去广西办理了两套银行卡和配套的U盾,以1300元/套出售给杨某某,共获利2600元。
裁判结果
经审理查明,李某明知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,还将自己的银行卡等物品卖给他人帮助实施违法犯罪活动,综合本案犯罪事实、犯罪性质、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,本院依法以被告人李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。
法官提醒
出借、贩卖银行卡、电话卡导致信息网络类型犯罪高发,作为守法公民,千万不能将自己的电话卡和银行卡进行出借,更不能从事收购、贩卖银行卡、电话卡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。